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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406民初146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5-03

案件名称

贺杰斌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梧州市龙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梧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贺杰斌,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龙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406民初146号原告贺杰斌,住广西梧州市龙圩区。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贺杰斌与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贺杰斌于2016年4月1日以被告已履行保险赔付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贺杰斌的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贺杰斌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97元,由原告贺杰斌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家宇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陀颖超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