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大民初字第13425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王怀根与李敬贤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怀根,李敬贤,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大兴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民初字第13425号原告王怀根,男,1964年4月24日出生。被告李敬贤,男,1981年4月13日出生。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大兴支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黄村镇兴政街26号。负责人吴卫,职务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怀根与被告李敬贤、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大兴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怀根于2016年3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怀根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怀根撤回起诉。代理审判员 邓 挺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韩思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