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211民初3966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青岛环球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张孟绮、刘新国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岛环球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张某,刘某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青���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11民初3966号原告:青岛环球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管阳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徐山,山东光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某,女,1989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青岛市黄岛区琅琊台路208号环球世家小区3号楼3单元102户。被告:刘某,男,1987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青岛环球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张某、刘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青岛环球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于召霞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王 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