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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11民初3966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青岛环球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张孟绮、刘新国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岛环球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张某,刘某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青���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11民初3966号原告:青岛环球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管阳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徐山,山东光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某,女,1989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青岛市黄岛区琅琊台路208号环球世家小区3号楼3单元102户。被告:刘某,男,1987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青岛环球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张某、刘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青岛环球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于召霞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王 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