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宁0106民初1408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7-07-20
案件名称
王洪林与李铎、王惠娟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洪林,李铎,王惠娟,汪清录,贾海平,宁夏东港餐饮管理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宁0106民初1408号原告王洪林,男,1964年5月16日出生,回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委托代理人白雪琴,宁夏天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铎,男,1961年5月3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被告王惠娟,女,1982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被告汪清录,男,1964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被告贾海平,男,1969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被告宁夏东港餐饮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法定代表人汪清录,系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洪林与被告李铎、王惠娟、汪清录、贾海平、宁夏东港餐饮管理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洪林于2016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告李铎名下位于银川市金凤区房屋一套、被告汪清录名下位于银川市兴庆区房屋一套、被告贾海平名下位于银川市兴庆区房屋一套的房屋产权产籍(上述三套房屋保全价值限定896000元),某保险公司出具担保函为原告王洪林的财产保全申请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王洪林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其财产保全申请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李铎名下位于银川市金凤区某小区某室房屋产权产籍;二、冻结被告汪清录名下位于银川市兴庆区某小区某室房屋产权产籍;三、冻结被告贾海平名下位于银川市兴庆区某小区某室房屋产权产籍上述三套房屋保全价值限定89600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陈 婷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胡雅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