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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381民初409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4-30

案件名称

王康与王晓帆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丹江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丹江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康,王晓帆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丹江口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381民初409号原告:王康,男,生于1984年3月3日,汉族,湖北省丹江口市人,农民。被告:王晓帆,男,生于1985年5月30日,汉族,湖北省丹江口市人,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康诉被告王晓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王康于2016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王康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王康负担。审判员 杨 迪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鲜丹丹附本案裁定适用的法律(法规)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