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881执408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查封被执行人洪发坤名下房产执行裁定书
法院
漳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宗强,洪发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
全文
福建省漳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881执408号申请执行人陈宗强,男,1971年9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漳平市。被执行人洪发坤,男,1972年2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漳平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漳民初字第2235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洪发坤名下拥有房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洪发坤名下坐落于漳平市和平北区(万成家天下)A3-12#104室的房产(所有权证号:201102802)。二、查封期限三年。需要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在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朱 隆 武人民陪审员 李 振 清人民陪审员 卢 炳 立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苏丽琼(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