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浙0803执387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7-03-22

案件名称

吴蓉、衢州市衢江区浙汇商贸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蓉,衢州市衢江区浙汇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

全文

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803执387号申请执行人吴蓉。被执行人衢州市衢江区浙汇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法定代表人戴怡川。本院在执行吴蓉与衢州市衢江区浙汇商贸有限公司(2016)浙0803执387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现查明被执行人已于2014年5月27日立案,执行案号(2014)衢执民字第495号,现属于重复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浙0803执387号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建平审判员  蓝建军审判员  徐燕飞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张荣琴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