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212民初2489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9-21
案件名称
唐海嘉与胡邵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海嘉,胡邵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212民初2489号原告:唐海嘉,无固定职业。被告:胡邵阳,无固定职业。本院在审理原告唐海嘉与被告胡邵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询公安机关全国人口信息显示,无出生于1968年9月27日,住湖南省益阳市南县厂窖镇五一村第二村民小组,姓名为胡邵阳的自然人,原告也未能在本院指定的期限提交明确的被告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唐海嘉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990元���退还给原告唐海嘉。代理审判员 钟炜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汪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