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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212民初2489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9-21

案件名称

唐海嘉与胡邵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海嘉,胡邵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212民初2489号原告:唐海嘉,无固定职业。被告:胡邵阳,无固定职业。本院在审理原告唐海嘉与被告胡邵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询公安机关全国人口信息显示,无出生于1968年9月27日,住湖南省益阳市南县厂窖镇五一村第二村民小组,姓名为胡邵阳的自然人,原告也未能在本院指定的期限提交明确的被告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唐海嘉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990元���退还给原告唐海嘉。代理审判员  钟炜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汪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