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1004执85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杨鹏与胡云辉变更抚养关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牡丹江市爱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牡丹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鹏,胡云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爱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1004执85号申请执行人杨鹏,男,1979年11月出生,汉族。被执行人胡云辉,女,1978年7月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杨鹏申请执行胡云辉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于2016年2月25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在执行中,被执行人胡云辉已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黑龙江省牡丹江市爱民区人民法院(2013)爱民初字第189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温晓东审判员 刘金君审判员 曹连海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李 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