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307执200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陈明江与永红红投资发展公司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明江,深圳市永红红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307执200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陈明江。被执行人深圳市永红红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彭新澳。上列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深龙法布民初字第234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予以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和财产报告表,责令其立即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承担本案执行费50元。期间,本院经查证依法冻结被执行人在深圳农村商业银行开立的00014870XXX账号内的存款9266.93元(人民币,下同)。在本院督促下,被执行人于2016年3月24日迳行将执行款9266.93元付至本院。该款项在扣缴执行费50元后,余款9216.93元(含购买食品价款811.2元、赔偿金8112元、2015年12月18日至2016年3月17日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利息248.73元、受理费45元)已支付给申请执行人。2016年3月31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表示自愿放弃余下债权,请求将本案予以执行结案。本院认为,经执行和解,现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已得到实现,本案可予执行结案。由此,应予解除对被执行人上述银行存款的冻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深圳市永红红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在深圳农村商业银行开立的00014870XXXX账号内存款9266.93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刘义芳执行员 陈 龙执行员 莫随明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张鹏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