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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324执219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全州县支行与梁鹰、王林艳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全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全州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全州县支行,梁鹰,王林艳,蒋小红,蒋挺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全州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324执219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全州县支行。住全州县。负责人李楠,行长。被执行人梁鹰,男,1978年4月21日出生,汉族,住全州县。被执行人王林艳,女,1979年2月2日出生,汉族,全州县。被执行人蒋小红,女,1977年6月29日出生,教师,住全州县。被执行人蒋挺浩,男,1975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个体户,系被执行人蒋小红配偶。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全州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16日作出的(2015)全民初字第1356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蒋挺浩、王林艳、蒋小红、梁鹰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蒋挺浩、王林艳、蒋小红、梁鹰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蒋挺浩、王林艳、蒋小红、梁鹰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蒋小红有银行存款收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蒋小红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全州县桂黄中路支行账号内的存款10499.09元至全州县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全州县支行户名:全州县人民法院执行款专户帐号:2103230129300015188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苏 文审 判 员  卢志平代理审判员  尹 浩二0一六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余胜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