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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1311民初1070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7-13

案件名称

庄金旺与董海洋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庄金旺,董海洋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311民初1070号原告庄金旺,居民。委托代理人殷爱亭、叶莉,宿迁市宿豫区运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董海洋,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庄金旺与被告董海洋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原告庄金旺于2016年3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庄金旺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庄金旺撤回对被告董海洋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庄金旺负担。审判员  朱卫庆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徐 静第1页/共2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