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802民初124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原告承德市双桥区助银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告殷明和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承德市双桥区助银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殷明和
案由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802民初124号原告承德市双桥区助银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承德市双桥区兴隆街。法定代表人杜红岩,职务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蒋志军,住河北省承德市承德县。被告殷明和,住河北省承德市。原告承德市双桥区助银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告殷明和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经审理查明,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送达地址。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承德市双桥区助银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的起诉。原告预交案件受理费25422.00元,退回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仕军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左明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