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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828民初1530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7-04

案件名称

陆英军、陆海平与李井耀、王晓娟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保全裁定书

法院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陆英军,陆海平,李井耀,王晓娟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828民初1530号原告陆英军,男。原告陆海平,女。被告李井耀,男。被告王晓娟,女。本院在审理原告陆英军、陆海平与被告李井耀、王晓娟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李井耀所有的在中国农业银行围场支行(账号6228482129117977673)的存款限额冻结40000.00元。原告已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告李井耀所有��在中国农业银行围场支行桥东分理处(账号6228482129117977673)的存款限额冻结40000.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须在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付 佐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李铭洋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