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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1004民初4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齐影与于德水离婚纠纷的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阳市宏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齐某,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阳市宏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1004民初4号原告齐某,女。被告于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齐某与被告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齐某以“我要与被告于某自行协商解决”为由于2016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齐某申请撤诉是自愿的,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预交),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齐某负担。审 判 长  王洪岩审 判 员  付娇华人民陪审员  项晋峰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刘凡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