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1004民初4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齐影与于德水离婚纠纷的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阳市宏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齐某,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阳市宏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1004民初4号原告齐某,女。被告于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齐某与被告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齐某以“我要与被告于某自行协商解决”为由于2016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齐某申请撤诉是自愿的,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预交),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齐某负担。审 判 长 王洪岩审 判 员 付娇华人民陪审员 项晋峰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刘凡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