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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定执异字第15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陈占武与保定世纪恒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定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占武,保定世纪恒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定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定执异字第15号案外人成金芳。申请执行人陈占武。被执行人保定世纪恒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永强,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陈占武与保定世纪恒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案外人成金芳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申请。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异议人签订借款合同后又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显系以购房方式进行借贷,并非用于生活居住,其行为不能对抗人民法院对该房产的处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案外人成金芳的异议。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袁文竹审判员  张云哲审判员  肖建文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杨红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