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1022执恢17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7-11
案件名称
徐岳鹏与张培华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环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鹏岳,张培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甘1022执恢17号申请执行人徐鹏岳。被执行人张培华。申请执行人徐岳鹏与被执行人张培华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环县法院于2014年11月4日作出的(2014)环民初字第24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6年3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已私下协商处理完毕,申请执行人申请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环县法院(2014)环民初字第241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巨生银审判员 翟玉升审判员 张真瑜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许 锋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