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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1022执恢17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7-11

案件名称

徐岳鹏与张培华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环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鹏岳,张培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甘1022执恢17号申请执行人徐鹏岳。被执行人张培华。申请执行人徐岳鹏与被执行人张培华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环县法院于2014年11月4日作出的(2014)环民初字第24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6年3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已私下协商处理完毕,申请执行人申请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环县法院(2014)环民初字第241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巨生银审判员  翟玉升审判员  张真瑜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许 锋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