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821民初170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6-07
案件名称
原告刘某某与被告代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慈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利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代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慈利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湘0821民初170号原告刘某某,女,1984年12月3日出生,土家族,农民,住慈利县。委托代理人陈光锋,湖南慈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代某,男,1984年2月26日出生,土家族,农民,住慈利县。委托代理人姜城,男,1968年3月20日出生,慈利县金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刘某某与被告代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刘某某于2016年1月11日诉至本院,本院于当日予以受理。受理本案后,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赵强军独任审判,于2016年3月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陈光锋、被告代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姜城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依法审理终结。原告刘某某诉称:原告与被告代某2008年2月经人介绍相识,同年6月建立恋爱关系,2009年12月30日在慈利县民政局登记结婚,2010年7月31日生育一女起名代一然。原、被告婚前感情基础差,结婚后未能建立起夫妻感情,双方因性格不和,经常为家务琐事发生矛盾。原告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与被告代某离婚;2、婚生女代一然由原告直接抚养,被告每年承担抚养费6000元;3、原告的婚前财产归原告所有;4、夫妻共同债务4万元由双方共同偿还。原告刘某某为证明自己的主张,除当庭陈述外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提交《结婚登记审查表》1份,拟证明原、被告登记结婚的事实;原、被告的身份信息资料,拟证明原、被告当事人的身份情况;原告委托代理人对证人杨乐满(原告母亲)、姚兴云、卓辉的调查笔录各1份,拟证明原、被告近两年来夫妻感情急剧恶化,无和好可能,以及原、被告婚后共同向杨乐满借款4万元。证人刘万生(原告父亲)出庭作证,拟证明被告在2011年向其借款17300元、2012年向其借款22800元以及原、被告夫妻感情确有问题,相互不信任,经常吵闹等事实。被告代某辩称,原、被告夫妻感情并没有破裂,故不同意离婚,请求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代某未向本院提交证据:经庭审质证,对原告刘某某提交的证据认证如下:原告提交的《结婚登记审查表》,系国家婚姻登记机关依法确认当事人之间婚姻关系的文件,形式合法、内容客观、与本案有关联,本院予以确认;原告提交的身份证明经核查均为合法有效证件,能证明本案当事人身份,与本案有关联,本院予以采信;3、关于原告提交的证据3、4,四证人均作证称原、被告结婚后经常有吵闹现象。但以上四证人的证言尚不足以证明原告提出的其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且无和好可能的诉讼主张,故该组证据与本案缺乏足够的关联,本院不予采信。经审理查明:原告刘某某与被告代某于2008年2月经人介绍相识,同年6月确立恋爱关系,婚前感情基础较好,2009年12月30日在慈利县民政局登记结婚,2010年7月31日生育一女,起名代一然。原、被告结婚后,初期夫妻感情较好,2015年下半年,双方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俩人经常吵闹,夫妻感情开始恶化。2016年1月11日原告刘某某即以夫妻感情完全破裂为由起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代某离婚。本院认为: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原告刘某某与被告代某婚前感情基础较好,虽然双方在共同生活过程中发生过矛盾,导致夫妻感情产生裂痕,但尚有和好的可能。原告刘某某未提供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对原告刘某某要求与被告代某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刘某某的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湖南省张家界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赵强军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徐竹颖附本案所适用的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