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豫05民终597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上诉人刘晓斌与被上诉人刘占华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晓斌,刘占华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豫05民终59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刘晓斌。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占华。委托代理人袁玉涛,河南永中律师事务所(住所地安阳市)律师。上诉人刘晓斌因与被上诉人刘占华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2015)文民一初字第28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审理查明,2011年5月13日,安阳一五一医院与安阳市北关区鑫源百货供应站签订合作协议书,协议约定双方合作设立“康复诊疗中心”,安阳一五一医院提供位于原行政办公楼三楼及原军港之夜三楼的所有房间并在门诊楼提供两间门诊归安阳市北关区鑫源百货供应站使用。安阳市北关区鑫源百货供应站负责现有房屋的改造、装修并负责投资购置“康复诊疗中心”内部使用的所有设备及设施。安阳市北关区鑫源百货供应站为个人经营,经营者为被告刘晓斌。2012年6月17日,安阳市北关区鑫源百货供应站与安阳一五一医院签订协议书,约定安阳一五一医院原三楼改造装修、病房设备设施的评估等费用认可,并作出还款计划。2013年10月24日,安阳一五一医院康复中心(康复科)施工装饰项目(工作量)总合计工程款陆万贰仟陆佰伍拾元(62650元),已付壹万伍仟元(15000元),下欠肆万柒仟陆佰伍拾元(47650元),并有康复中心办公室杜关怀签有请刘总和财务给予安排付款,情况属实,关晓勇也签字确认。被告刘晓斌以安阳一五一医院未按照还款计划支付款项诉至原审法院,原审法院于2013年8月23日作出(2013)文民一初字第434号民事判决,判决由安阳一五一医院给付原告刘晓斌欠款人民币524832.08元及利息。至今被告刘晓斌未支付原告所欠装修工程款肆万柒仟陆佰伍拾元(47650元)。以上事实,有原告刘占华提供的合作协议复印件、(2013)文民一初字第434号民事判决书复印件、杜关怀身份证复印件和调查笔录及证明、关晓勇身份证复印件和调查笔录及证明、安阳一五一医院康复中心(康复科)施工装饰项目工程量、光盘以及原、被告当庭陈述予以证实,以上所有证据经庭审质证、认证,可以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原审法院认为,被告刘晓斌作为安阳市北关区鑫源百货供应站经营者,并且在原审法院作出的(2013)文民一初字第434号民事判决已经将该工程款项直接支付给被告刘晓斌,原告刘占华要求被告刘晓斌支付装修工程款人民币47650元,证据充分,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被告刘晓斌支付利息(利息从起诉之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至执行之日),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被告刘晓斌辩称原告主张超过诉讼时效,未提供证据,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判决如下:被告刘晓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刘占华工程款人民币47650元及利息(利息从起诉之日起即2015年2月2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执行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规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91元,由被告刘晓斌负担。刘晓斌上诉称,一、诉讼主体不适格,被告应该是安阳151医院。二、我不认识刘占华,我和刘占华没合同和协议,刘占华是通过杜关怀过来的。杜关怀和关晓勇他们在这里工作期间,没有任命过职务,他们在后勤帮忙,因虚开发票支出,我把他俩人开除了。2012年5月刘占华给我要过几次钱,要钱我就给他了,最后一次给他一万元。我和被上诉人都是受害者,151医院一直没给我钱,经过一、二审判决,目前还没执行完毕,等钱从医院要回来后,我把钱给他。上诉人还欠被上诉人2万多元,而不是原审判决的4万多。被上诉人刘占华答辩称,上诉人认可被上诉人给其装修、欠款的事实,被上诉人认为一审查明的被告的主体资格符合;被上诉人与上诉人、杜关怀、关晓勇共同对账后欠款62650元,上诉人给被上诉人工程款15000元,现在仍欠上诉人47650元的字据,被上诉人没收到上诉人最后一次给的10000元。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法院审理查明的事实一致。本院认为,安阳一五一医院虽然与安阳市北关区鑫源百货供应站签订合作协议书,由安阳市北关区鑫源百货供应站负责现有房屋的改造、装修并负责投资购置“康复诊疗中心”内部使用的所有设备及设施,但是刘晓斌作为经营者实际改造、装修后,已经以自己的名义起诉安阳一五一医院,原审法院已经于2013年8月23日作出(2013)文民一初字第434号民事判决,判决由安阳一五一医院给付刘晓斌人民币524832.08元及利息,刘晓斌因此已经具备诉讼主体资格,刘占华因给刘晓斌装修装饰,向刘晓斌主张装修工程款符合法律规定。杜关怀出具和关晓勇签字的安阳一五一医院康复中心(康复科)施工装饰项目(工作量)材料,可以证明刘晓斌尚欠刘占华47650元,刘晓斌二审中虽提供证人郜勇军证明见过刘晓斌偿还刘占华10000元,但是该证言不属新证据,且是孤证,本院不予采信。综上,刘晓斌上诉主张证据、理由不足,本院不予支持。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991元,由刘晓斌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付文华审 判 员  彭立辉代理审判员  朱志伟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宋 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