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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慈法执字第745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6-08

案件名称

被执行人耿少三罚金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利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耿少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湖南省慈利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慈法执字第745号被执行人耿少三,男,1970年3月16日出生。本院于2015年9月25日作出的(2015)慈刑初字第45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处被执行人耿少三缴纳罚金人民币70000元。但至今被执行人耿少三有10000元未缴纳。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耿少三在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耿少三银行存款1005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卓 敏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唐美华附引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