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724财保43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8-01
案件名称
唐文平与灌南茂缘轴承座有限公司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灌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灌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唐文平,灌南茂缘轴承座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江苏省灌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724财保43号申请人唐文平,居民。委托代理人石友林,灌南县长茂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申请人灌南茂缘轴承座有限公司,住所地灌南县田楼镇长茂村。法定代表人潘体明,总经理。申请人唐文高与被申请人灌南茂缘轴承座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6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查封100平方米房产,并提供了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1、查封被申请人灌南茂缘轴承座有限公司的100平方米房产(产权证号:G001065**),查封期间不得变卖、毁损、设定他项权利负担;2、对担保人耿学武所有的苏G号车辆予以查封,查封期间不得转移、变卖、毁损、设定他项权利负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曹 震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李晓霞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附查封、扣押、冻结期限提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续行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的期限。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查封、扣押、冻结期限的,请在期限届满之日的30日前向本院提出。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