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花民一初字第03214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5-11
案件名称
胡某与陈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某,陈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花民一初字第03214号原告:胡某。委托代理人:周正东,安徽华冶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某甲。委托代理人:徐刚,安徽华冶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夏芬,安徽华冶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胡某与被告陈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桑毓梅适用简易程序,分别于2015年10月20日和2016年1月25日两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胡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周正东,被告陈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徐刚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胡某诉称: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一子陈某乙。婚后,原、被告经常为琐事争吵,原告在家抚养孩子,被告却不关心孩子,并多次殴打原告,现原、被告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故原告请求法院判令:一、原、被告离婚;二、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三、婚生子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1500元至孩子十八周岁时止。陈某甲辩称:原告所述婚姻基本状况及孩子情况属实。婚前因原告生育过子女,原告承诺不再和孩子父亲联系,但婚后原告仍与孩子父亲联系,导致双方感情出现问题。因原告婚后没有工作,家庭所有开销均由被告支付。被告除2015年10月没有给原告钱以外,以前被告都给原告钱用于家庭开支。原告不仅伤害被告肢体,还对被告实施冷暴力,现被告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胡某和陈某甲经人相识恋爱后,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一子,取名陈某乙。婚后,胡某和陈某甲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以致成讼。另查明:婚生子陈某乙出生后基本上由胡某照料。陈某甲婚前财产有银行存款84118.50元、苏A×××××本田小汽车一辆(在陈某甲处)、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蓝山雅筑X栋XX号房屋一套,该房婚后偿还银行住房贷款104402.43元。婚前陈某甲开设了马鞍山市爱玛仕造型美发店,婚后置办了摄影灯二个、户外遮阳伞一把、藤制椅子三把、茶几一个。胡某月收入为3200元,陈某甲自认其月净收入为5000元左右。上述事实有胡某、陈某甲的当庭陈述,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认定的居民身份证、结婚证、收入证明、查询单打印件、住房贷款合同、账户查询还款计划、借记卡账户历史明细清单、收条在卷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胡某与陈某甲婚后未能妥善处理好家庭矛盾,以致夫妻感情出现裂痕,现胡某要求离婚,陈某甲亦表示同意离婚,本院予以准许。考虑到双方所生之子年纪尚幼,更需要母亲呵护和照料,且其出生后亦基本上由胡某照料,故婚生子由胡某抚养为宜,陈某甲应根据其收入状况及婚生子的实际需要,并结合本地的实际水平支付抚养费,以每月支付1000元为宜。胡某抚养婚生子期间,陈某甲享有探视权。陈某甲婚前的财产归陈某甲个人所有,婚后共同财产依法予以分割。婚后偿还的陈某甲婚前所购房产的银行住房贷款104402.43元,因陈某甲婚前尚有存款84118.50元,陈某甲当庭表示该笔存款婚后用于偿还银行住房贷款,亦属合理,本院予以采信,扣除陈某甲于婚后用其婚前存款归还的部分银行住房贷款,婚后双方共同偿还的银行住房贷款为20283.93元,该款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依法予以分割。胡某关于婚后对陈某甲婚前开设的马鞍山市爱玛仕造型美发店进行了装潢的陈述,无证据证实,本院不予采信。陈某甲所述胡某婚前曾与他人育有一女的主张,因证据不足,本院不予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胡某与被告陈某甲离婚;二、婚生子陈某乙由原告胡某抚养,被告陈某甲自本判决生效之月起每月支付陈某乙抚养费1000元,至陈某乙独立生活时止;三、被告陈某甲自本判决生效之月起每月可探视婚生子陈某乙两次;四、家庭财产分割:户外遮阳伞一把、藤制椅子三把归原告胡某所有;苏A×××××本田小汽车一辆、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蓝山雅筑X栋XX号房屋一套、马鞍山市爱玛仕造型美发店、摄影灯二个、茶几一个归被告陈某甲所有;五、被告陈某甲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胡某婚后共同偿还的银行住房贷款补偿款102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胡某和被告陈某甲各负担5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桑毓梅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张万香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款1、《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2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2、《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方或母方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3、《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七条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由人民法院判决。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4、《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八条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5、《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6、《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法庭辩论终结,应当依法作出判决。判决前能够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