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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岳民初字第8104-1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5-03

案件名称

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与盛振斌、刘祥丽等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盛振斌,刘祥丽,李正阳

案由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岳民初字第8104-1号原告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詹纯新。委托代理人曾飞。被告盛振斌。被告刘祥丽。被告李正阳。本院在审理原告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盛振斌、刘祥丽、李正阳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缴纳相关诉讼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诉讼费交纳办法》第七条、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杨 琳人民陪审员  许和平人民陪审员  谢孝明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刘杰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