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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8执59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5-19

案件名称

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焦作中心支公司与武陟县三友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焦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焦作中心支公司,武陟县三友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高级人民法院统一管理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8执59号申请执行人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焦作中心支公司。住所地:焦作市。负责人王云飞,总经理。被执行人武陟县三友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武陟县。法定代表人郭小三,经理。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焦作中心支公司与武陟县三友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保险追偿权纠纷一案,焦作仲裁委员会于2016年2月1日作出(2015)焦仲裁字第81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6年3月29日立案执行。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高级人民法院统一管理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焦作仲裁委员会2016年2月1日作出的(2015)焦仲裁字第81号裁决书由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卫向娟审判员  李志国审判员  张瑞星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杜丹妮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