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赣1002民初289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抚州市兴业典当有限公司与刘华、饶狮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抚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抚州市兴业典当有限公司,刘华,饶狮,温珍标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1002民初289号原告抚州市兴业典当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赣东大道801号,社会信用代码91361000796991312G。法定代表人万文华,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杨峰,男,1974年7月17日出生,汉族,抚州市临川区人,住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代理。被告刘华,男,1964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鹰潭市人,住江西省鹰潭市月湖区,被告饶狮,男,1970年2月8日出生,汉族,江西省金溪县人,住江西省金溪县,被告温珍标,男,1954年7月9日出生,汉族,抚州市临川区人,住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本院于2016年2月1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抚州市兴业典当有限公司诉被告刘华、饶狮、温珍标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抚州市兴业典当有限公司于2016年3月28日依法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抚州市兴业典当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抚州市兴业典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保全费1520元,共计3670元,由原告抚州市兴业典当有限公司负担。审判长  帅美琴审判员  杨岿然审判员  郭淑芬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陈 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