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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龙执字第120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4-26

案件名称

高保三申请执行高海军、安阳市永昌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保三,高海军,安阳市永昌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龙执字第120号申请执行人高保三,男,汉族。被执行人高海军,男,汉族。被执行人安阳市永昌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阳市高新区海河大道东段路北创业中心1号楼405-1室。法定代表人:寿永云。本院在执行高保三申请执行高海军、安阳市永昌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同意延期。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2015)龙民初字第33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郭洪波代理审判员  刘卫东代理审判员  毛俊国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代理书记员  闫淑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