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112民初76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济南市历城区彩石利民建筑设备租赁站与山东长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济南市历城区彩石利民建筑设备租赁站,山东长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112民初76号原告济南市历城区彩石利民建筑设备租赁站,住所地济南市。代表人刘振海,站长。委托代理人刘化平,济南历城金橄榄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山东长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法定代表人王军,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汪涌,山东天齐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济南市历城区彩石利民建筑设备租赁站与被告山东长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案中,原告济南市历城区彩石利民建筑设备租赁站于2016年4月1日以需进一步补充搜集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济南市历城区彩石利民建筑设备租赁站以需进一步补充搜集证据为由,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济南市历城区彩石利民建筑设备租赁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528元,减半收取4264元,由原告济南市历城区彩石利民建筑设备租赁站负担。审判员 崔得原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张晓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