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1民辖终274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龚建芒、臧三保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龚建芒,臧三保,臧保亮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1民辖终27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龚建芒,男,1979年10月13日生,汉族,现住晋州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臧三保,男,1983年11月25日生,汉族,现住藁城区。原审被告臧保亮,男,1982年2月22日生,汉族,现住藁城区。上诉人龚建芒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2015)藁民初第01229号管辖异议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上诉人上诉称,一、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公民提起的诉讼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二、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八条的规定,本案的被告臧保亮已经在鹿泉监狱服行,已一年以上,应由鹿泉区法院管辖;三、原告臧三保为藁城区法院工作人员,为保证案件的公正,藁城区法院应自行回避。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民间借贷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中,借条中约定了发生纠纷由藁城市(区)人民法院解决,该约定符合法律的规定。原审法院认为臧三保为其单位司机,且已经辞去工作,不影响案件的公正审理,原审法院据此认为其具有管辖权并无不妥。综上,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 超代理审判员 彭 鑫代理审判员 王晓娅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王 歌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