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702执632-1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4-15
案件名称
潍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潍坊鑫铭苑建材有限公司、山东华纳糖业有限公司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潍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鑫铭苑建材有限公司,山东华纳糖业有限公司,潍坊鲁青纸制品有限公司,山东冠成置业有限公司,王卫东,张建芹,郭玉萍,董成林,刘易然,王凤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702执632-1号申请执行人:潍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潍坊鑫铭苑建材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山东华纳糖业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潍坊鲁青纸制品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山东冠成置业有限公司。被执行人:王卫东。被执行人:张建芹。被执行人:郭玉萍。被执行人:董成林。被执行人:刘易然。被执行人:王凤仙。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潍城商初字第371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第38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潍坊鑫铭苑建材有限公司、山东华纳糖业有限公司、潍坊鲁青纸制品有限公司、山东冠成置业有限公司、王卫东、张建芹、郭玉萍、董成林、刘易然、王凤仙银行存款4300000元(划拨至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潍坊南关支行,账号:1621)。冻结期限为一年。二、查封(扣押)被执行人潍坊鑫铭苑建材有限公司、山东华纳糖业有限公司、潍坊鲁青纸制品有限公司、山东冠成置业有限公司、王卫东、张建芹、郭玉萍、董成林、刘易然、王凤仙价值相当的财产。查封(扣押)动产期限为二年,查封(扣押)不动产期限为三年。需要续行冻结、查封、扣押的,应当在冻结、查封、扣押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查封、扣押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查封、扣押。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 芃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王志国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