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783民初782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周某甲与周某乙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开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783民初782号原告周某甲。法定代理人周某丙,女,汉族,××年××月××日出生,户籍地广东省开平市长沙,住所地广东省开平市。被告周某乙,男,汉族,住广东省开平市。公民身份号码:×××3032。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甲诉被告周某乙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某甲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由原告周某甲的法定代理人周某丙负担。审判员 方灿章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梁启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