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开执字第3266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8-28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大窑湾支行与孙永海、梁冬金融借款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大窑湾支行,孙永海,梁冬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开执字第3266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大窑湾支行,住所地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湾里南52号。负责人:顾晓旭,行长。被执行人:孙永海,男,1962年12月2日生。被执行人:梁冬,女,1978年12月17日生。本院作出的(2015)开民初字第408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5年9月9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本金3033913.20元及利息、罚息,案件受理费15919元,保全费5000元及执行费另计。本案在诉讼过程中,查封了被执行人登记在孙永海名下位于普兰店市安波镇文化街帝源新城16号3单元1层2号、26号1层10号、11号房屋,位于瓦房店市文兰办事处西长春路一段一段54号4单元2层1号、西长春路一段54-1号、西长春路一段54号4单元3层1号房屋,登记在梁冬名下位于瓦房店市文兰办事处长城路36号2单元4层1号房屋。上述房屋暂无法处理,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合议庭认为,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本院(2015)开执字第3266号执行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吕 乃 明执行员 姜 晓 旭执行员 王 勇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梅新旭(代)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