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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1281执91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黄有群与向飞离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洪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洪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某某,向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洪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1281执91号申请执行人黄某某,女,汉族,湖南省洪江市人,个体户,住湖南省洪江市。被执行人向某,男,苗族,湖南省洪江市人,居民,户籍地湖南省洪江市。申请执行人黄某某与被执行人向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20日作出(2015)洪民一初字第79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3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将被执行人向某的房产过户给申请人黄某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洪民一初字第798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内容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易江山审判员  黄国庆审判员  程林桂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何懿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