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781民初1642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6-15
案件名称
李小拥、陈茂林与江油市华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江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小拥,陈茂林,江油市华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江油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781民初1642号原告:李小拥,女,汉族,生于1980年8月22日。原告:陈茂林,男,汉族,生于1972年5月27日。被告:江油市华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清平,董事长。本院于2016年3月16日受理了原告李小拥、陈茂林诉被告江油市华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李小拥、陈茂林于2016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小拥、陈茂林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小拥、陈茂林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4635元,由原告李小拥、陈茂林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 蓉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王晓倩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