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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宣民一初字第03787-1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7-06

案件名称

李华与于浩、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华,于浩,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宣民一初字第03787-1号原告:李华。委托代理人:陈福海,江苏致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于浩。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分公司。负责人:娄伟民,该单位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爱中,江苏华庭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晓军,江苏华庭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华诉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分公司、于浩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案情较为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沈兵二0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赵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