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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1031民初55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11-25

案件名称

蔡尔宏与韦荣东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隆林各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林各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隆林各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1031民初55号原告蔡尔宏,退休干部。委托代理人王永杰,广西金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韦荣东,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蔡尔宏与被告韦荣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蔡尔宏于2016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李清香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蔡尔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减半收取12.5元,由原告蔡尔宏负担。审判员  韦廷标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陈 波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