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津0118民初1891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5-11
案件名称
邢××与张××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邢××,张××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津0118民初1891号原告邢××。被告张××。本院在审理原告邢××诉被告张××离婚一案中,原告邢××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预交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赵德占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张温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