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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津0118民初1891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5-11

案件名称

邢××与张××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邢××,张××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津0118民初1891号原告邢××。被告张××。本院在审理原告邢××诉被告张××离婚一案中,原告邢××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预交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赵德占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张温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