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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105民初22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5-29

案件名称

沈阳继源通运输有限公司与张永刚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阳继源通运输有限公司,张永刚

案由

挂靠经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辽0105民初22号原告沈阳继源通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皇姑区岐山西路40号-413,组织机构代码证号:。法定代表人雷继尧,系该公司经理。被告张永刚。原告沈阳继源通运输有限公司诉被告张永刚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本院审判员戴春荣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法定代表人雷继尧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张永刚经本院依法送达,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请求法院判令解除原、被告之间的挂靠经营合同关系;被告偿还所欠按合同规定的挂靠费用7410元和滞纳金2223元(7410元30%);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被告未提出答辩。经审理查明,2008年9月3日,原告(甲方)与被告(乙方)签订车辆挂靠经营合同一份。合同规定:乙方自愿将全资自购的金杯货车一台挂靠甲方经营;乙方自有货车以甲方名称登记落户,落户后车牌号为辽A;车辆落户登记不是产权登记或产权转移,车辆产权仍属乙方;车辆挂靠经营期限为2008年9月3日至2016年9月2日;挂靠费每季度570元;乙方按约定向甲方交纳服务管理费用和代收代缴的各种税费、强制保险等,乙方逾期支付的,按日千分之三收取滞纳金;乙方拖欠应缴费用(包括代收代缴费用在内)二个月以上的,经甲方通知明示仍不缴纳的,甲方有权中止合同,收回运营手续或封存车辆及证照,待乙方补齐费用后,视情况收取一定数量保证金方可启封运营,如乙方拒不缴纳费用,甲方有权终止合同,并通过司法程序处理该车辆,清偿欠款后,剩余部分返还乙方。合同签订后,原告履行了合同义务。自2013年1月1日至2016年3月30日,被告未向原告缴纳挂靠费,共计7410元。原告向被告催要未果,故于2016年1月诉至本院。上述事实,有身份证、驾驶证、注册登记摘要信息栏、车辆挂靠经营合同、税收通用缴款书、税收缴款书(银行经收专用)、税收缴款书(税务收现专用)、银联签购单、专用收款收据、收款收据及开庭笔录等,在案为凭,足资认定。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签订的货运车辆挂靠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该合同合法有效。被告未按合同约定的期限向原告缴纳合同约定的挂靠费,系属违约行为,对促成纠纷应负全部责任。因被告长期未向原告缴纳挂靠费,致使原告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现原告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被告给付尚欠挂靠费及违约金,理由正当,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张永刚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进行了缺席审理。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解除原告沈阳继源通运输有限公司与被告张永刚于2008年9月3日签订的车辆挂靠经营合同。二、被告张永刚给付原告沈阳继源通运输有限公司自2013年1月1日至2016年3月30日挂靠费7410元。三、被告张永刚给付原告沈阳继源通运输有限公司违约金2223元。上述款项,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9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戴春荣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康 宁本案判决所依据的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第九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loz一loz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loz二loz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loz三loz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同期限内仍未履行;loz四loz当事人一方出演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loz五loz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第九十七条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