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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7刑更684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4-20

案件名称

杨新旺减刑一案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7刑更684号罪犯杨新旺,男,1962年8月8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河南省平舆县人,现在河南省驻马店市监狱服刑。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三年三月十九日作出(2013)平刑初字第25号刑事判决,认定杨新旺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该犯刑期自二〇一二年十月二十八日起至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止。该犯于2013年4月12日交付执行。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驻马店市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6年3月11日公示五日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驻马店市监狱经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罪犯杨新旺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11年8月30日21时许,杨新旺酒后在本村与其堂弟杨某某发生矛盾,杨新旺持菜刀将杨某某砍成重伤。罪犯杨新旺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该犯此次减刑间隔期内共受表扬5次。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执行通知书、证人证言、罪犯计分考核情况汇总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杨新旺入狱后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第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杨新旺减去刑期六个月。刑满日期: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肖萌菊审 判 员  荣艳艳人民陪审员  宋 宁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朱丛歌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