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1103民初628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5-11
案件名称
原告伍业山诉被告殷正巧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伍业山,殷正巧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1103民初628号原告伍业山,男,1980年3月12日出生,汉族。被告殷正巧,男,1963年10月9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伍业山诉被告殷正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无法提供被告的送达地址,原告于2016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伍业山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伍业山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伍业山负担。代理审判员 牛君静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代理书记员 雷青青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