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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402执77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7-28

案件名称

平顶山市新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平顶山市丰杰实业有限公司、平顶山市鑫泽家具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顶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平顶山市新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平顶山市丰杰实业有限公司,平顶山市鑫泽家具有限公司,张留柱,杨建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402执77号申请人平顶山市新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平顶山市新华区。法定代表人娄文彬,理事长。被执行人平顶山市丰杰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平顶山市卫东区。法定代表人张留柱,经理。被执行人平顶山市鑫泽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平顶山市湛河区。法定代表人赵灿宇,经理。被执行人张留柱。被执行人杨建州,男,1960年1月25日生,汉族。本院在办理平顶山市新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平顶山市丰杰实业有限公司、平顶山市鑫泽家具有限公司、张留柱、杨建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新民初字第752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李毫占执行员  樊亚斌执行员  赵寰宇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娄培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