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唐民一初字第2528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5-10
案件名称
张松辉与张南飞、许崇玲、张龙、南阳汇智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河县���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松辉,张南飞,许崇玲,张龙,南阳汇智农业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唐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唐民一初字第2528号原告张松辉,女,汉族,生于1970年10月10日。被告张南飞,男,汉族,生于1959年7月1日。被告许崇玲,女,汉族,生于1978年4月19日。被告张龙,男,成年,住南阳市。被告南阳汇智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原告张松辉与被告张南飞、许崇玲、张龙、南阳汇智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松辉诉称,2014年10月14日,被告因做生意向原告借款40万元,约定还款期限为2015年4月14日,并以土地证作为担保。借款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拖欠至今不予偿还。故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借款40万元及利息。本院认为,原告张松辉起诉时提供的被告张南飞、许崇玲、张龙的送达地址不准确,无法送达,经人民法院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张南飞、许崇玲、张龙的送达地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张松辉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650元,退还原告张松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王 芳审判员 杨金菊审判员 王凌湘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孙香莲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