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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2执1276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7-28

案件名称

孔某与继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唐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孔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2执1276号申请执行人:孔某,农民,联系电话郭红,男,住所地迁安市杨各庄镇上场村孔某申请郭红婚姻家庭、继承纠纷一案,迁安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安民初字第258号,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孔某向我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迁安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安民初字第258号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纳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张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