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2执1276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7-28
案件名称
孔某与继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唐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孔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2执1276号申请执行人:孔某,农民,联系电话郭红,男,住所地迁安市杨各庄镇上场村孔某申请郭红婚姻家庭、继承纠纷一案,迁安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安民初字第258号,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孔某向我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迁安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安民初字第258号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纳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张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