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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1民终6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6-06

案件名称

孙志强与马安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漯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孙志强,马安成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1民终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孙志强,男,汉族,1981年4月6日出生。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马安成,男,汉族,1970年7月29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李建亮。上诉人孙志强因与上诉人马安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舞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舞民初字第130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2月2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孙志强,上诉人马安成及其委托代理人李建亮到庭参加了诉讼。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舞阳县人民法院(2014)舞民初字第1309号民事判决;二、发回舞阳县人民法院重审。孙志强所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2300元、马安成所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2150元均予以退还。审判长 刘 超审判员 缑兵伟审判员 马甲恒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刘 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