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0821执173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猗县支行与陈宏春借款合同纠纷冻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猗县支行,陈宏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西省临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0821执173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猗县支行。负责人晁振红,任该行行长。被执行人陈宏春,男,1956年3月26日生,汉族,农民,住临猗县北辛乡小陈村114号。临猗县公证处作出的(2016)临证执字第1号执行证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猗县支行于2016年3月1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在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陈宏春在银行的存款469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钱奇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常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