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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303民初449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6-23

案件名称

杨玉池与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蚌埠中心支公司保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玉池,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蚌埠中心支公司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303民初449号原告:杨玉池,男,1965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梁山县。委托代理人:XX,安徽径桥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邵丹,安徽径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蚌埠中心支公司,住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法定代表人:宁洪波,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堵芳芳,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杨玉池与被告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蚌埠中心支公司保险纠纷一案中,原告杨玉池于2016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玉池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玉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杨玉池负担。审判员  王太胜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王 倩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