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504民初1210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10-24
案件名称
代某甲与代某丙、代某丁、涂某某健康权纠纷撤诉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代某甲,代某丙,代某丁,涂某某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504民初1210号(以正式加盖法院印章的文书为准,公开的电子文本仅供参考,不得用于非法用途)原告代某甲(未成年人)。法定代理人代某乙,系代某甲之父。法定代理人熊某某,系代某甲之母。被告代某丙(未成年人)。法定代理人代某丁,系代某丙之父。法定代理人涂某某,系代某丙之母。被告代某丁。被告涂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代某甲诉被告代某丙、代某丁、涂某某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代某甲撤回起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代某甲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25元,本院免收。审判员 谢 红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朱玉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