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791民初473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8-15
案件名称
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清池街道办事处西宋庄社区居民委员会与韩淑芬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清池街道办事处西宋庄社区居民委员会,韩淑芬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791民初473号原告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清池街道办事处西宋庄社区居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韩克芳,该居委会主任。被告韩淑芬。本院在审理原告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清池街道办事处西宋庄社区居民委员会与被告韩淑芬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3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与被告韩淑芬达成和解协议为由提出撤诉,该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清池街道办事处西宋庄社区居民委员会撤回对被告韩淑芬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培泉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谭凯伦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