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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0112民初6282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上海市工联物业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市工联物业公司,林卫华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12民初6282号原告上海市工联物业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法定代表人夏晓民。委托代理人孙烈骏,男。委托代理人王燕萍,女。被告林卫华,住上海市闵行区双柏路***弄***号***室。原告上海市工联物业公司与被告林卫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以被告已经全额付清物业费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于法有据,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市工联物业公司撤回起诉。审判员  张恩健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陶娴瑾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