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贵刑初字第327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唐某梅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贵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溪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某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贵溪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贵刑初字第327号公诉机关贵溪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唐某梅,女,1974年8月30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曾因犯诈骗罪于2011年3月23日被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2014年3月14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5年6月29日被贵溪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5日经贵溪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贵溪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鹰潭市看守所。贵溪市人民检察院以贵溪检察公诉刑诉[2015]305号指控被告人唐某梅犯诈骗罪,于2015年11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贵溪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徐淑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唐某梅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经鹰潭市中级人民法院批准延长审限三个月。现已审理终结。贵溪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下半年,家住广西壮族自治区罗城仫佬族自治县的潘某1与江西省贵溪市罗河镇屈碧村的徐某1取得联系,称从广西带女的到贵溪来找人结婚。2014年9月下旬,石某(外号“陈媒婆”,另案处理)找到被告人唐某梅,告知其潘某1与贵溪的媒人很熟悉,并商议带唐某梅到贵溪去骗婚,唐某梅表示同意。石某交待唐某梅冒充曾运,并将曾运的身份证及户口本交与唐某梅,后唐某梅、石某、潘某1三人从广西来到贵溪,并在徐某1家住下。随后朱某1与其儿子朱某2去徐某1家相亲,朱某2相中了唐某梅;尔后,唐某梅、石某、潘某1等人到朱某2家谈彩礼,双方谈好彩礼钱为68000元人民币。2014年9月25日,唐某梅、石某与朱某1、朱某2等人到贵溪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事宜,唐某梅冒充曾运的名字与朱某2办理了结婚登记;黄某(朱某2母亲)一次性共付给石某等人现金70000元人民币。随后,唐某梅跟朱某2回到朱某2家住下,石某等人则返回广西。在朱某2家呆了二十天左右,唐某梅逃回广西,找到石某拿骗取的朱某2家的钱,唐某梅分到16000元人民币。在唐某梅冒充曾运住在朱某2家时,韦某与唐某梅取得联系,唐某梅将韦某接到朱某2家住下,韦某告诉唐某梅其办理了假户口本及假身份证来贵溪骗婚,冒充的名字叫张丽玲。随后,唐某梅将吴某介绍给韦某,双方谈好彩礼钱为40000元人民币。2014年10月20日,韦某冒充张丽玲的名字与吴某办理了结婚登记,吴某付给了韦某40000元人民币,第二天,韦某逃离吴某家。案发后,被告人唐某梅于2015年6月13日被广西壮族自治区宾阳县公安局城北派出所民警抓获归案,并临时羁押于南宁第一看守所。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并出示了被告人唐某梅的供述与辩解;被害人黄某、朱某1、朱某2的陈述;证人徐某1、潘某1、张某、乐某1和、乐某2等人的证言;辨认笔录;抓获经过;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南宁市第一看守所临时羁押证明书、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等;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身份证复印件、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唐某梅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且被告人唐某梅还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之情节,提请本院依法惩处。被告人唐某梅辩称其没有想骗钱,其冒充曾运的名字与朱某2办理了结婚登记是因为其自己年纪大了不好嫁人,后来是因为韦某逃跑了其才离开贵溪的。经审理查明,2014年下半年,家住广西壮族自治区罗城仫佬族自治县的潘某1与江西省贵溪市罗河镇屈碧村的徐某1取得联系,称从广西带女的到贵溪来找人结婚。2014年9月下旬,石某(外号“陈媒婆”,另案处理)找到被告人唐某梅,说潘某1与贵溪的媒人很熟悉,并商议带被告人唐某梅到贵溪去骗婚,被告人唐某梅表示同意。石某交待被告人唐某梅冒充曾运,并将曾运的身份证及户口本交与被告人唐某梅,后被告人唐某梅、石某、潘某1三人从广西来到贵溪,并在贵溪媒人徐某1家住下。随后朱某1与其儿子朱某2到徐某1家相亲,朱某2相中了被告人唐某梅;尔后,唐某梅、石某、潘某1等人到朱某2家谈彩礼,双方谈好彩礼钱为68000元人民币。2014年9月25日,被告人唐某梅、石某与朱某1、朱某2等人到贵溪民政局,被告人唐某梅冒充曾运的名字与朱某2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朱某2的母亲黄某一次性共付给石某等人现金70000元人民币。随后,被告人唐某梅跟朱某2回到朱某2家住下,石某等人则返回广西。在朱某2家呆了二十天左右,被告人唐某梅逃回广西,找到石某拿骗取朱某2家的钱,被告人唐某梅分到人民币16000元。在被告人唐某梅冒充曾运住在朱某2家期间,韦某与被告人唐某梅取得联系,被告人唐某梅将韦某接到朱某2家住下,韦某告诉被告人唐某梅其办理了假户口本及假身份证来贵溪骗婚,冒充的名字叫张丽玲。随后,被告人唐某梅将吴某介绍给韦某,双方谈好彩礼钱为40000元人民币。2014年10月20日,韦某冒充张丽玲的名字与吴某办理了结婚登记,吴某付给韦某40000元人民币。第二天,韦某即逃离了吴某家。案发后,被告人唐某梅于2015年6月13日被广西壮族自治区宾阳县公安局城北派出所民警抓获归案,并于2015年6月14日临时羁押于南宁第一看守所。在法庭质证、认证过程中,公诉机关提交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证人张某的证言,证实其女儿张丽玲于2013年上半年在广州打工时钱包和身份证被盗,后为其补办了身份证的事实。2、证人乐某1和的证言,证实2014年10月5日,徐某1带了个广西女孩“曾运”给朱某2做老婆,朱某2花了7万余元给徐某1,结果“曾运”在朱某2家呆了25天左右后失踪,曾运在朱某2家期间还介绍了一个叫“张丽玲”的妇女给罗河屈碧村可耕地天家组的吴某,这个“张丽玲”与吴某结婚后也失踪了的情况。3、证人吴某的证言,证实2014年9月份一天,罗河镇屈碧村徐家组的一徐姓媒婆给朱某2介绍了一个女子做老婆。9月底,这个女子带着一个叫“张丽玲”的找到其,说介绍给其做老婆,其谈好了40000元,10月20日领取了结婚证后其通过徐媒婆付了钱,第二天下午“张丽玲”说和朱某2的老婆云涂家镇上买衣服,她俩出去后就再也没有回来了的事实。4、证人徐某1的证言,证实2014年夏天老潘带了个女的到贵溪来,并在其家中住了几天,让其在贵溪找一个男的,罗河镇屈碧村祝坂的朱某2相中了那个女的,后来那个女的和朱某2办理了结婚登记,其得到5000元。那个女的在朱某2家中呆了半个月左右,又接了个到贵溪来找男人的姐妹住在朱某2家中。那时老潘刚好又带了个胖女人到贵溪,其就带着老潘去朱某2家看那个接来的姐妹,老潘看过后说那个女的是吸毒的,叫其别管这事的情况。5、证人潘某1的证言,证实2014年7月份其认识了江西贵溪县的徐姓的男媒人。其在农历8月下旬接到老徐的电话说他手上有个没结婚的男人让其给找个女孩。其就联系了“陈媒婆”带了个女孩到贵溪,住在老徐家里。后来“陈媒婆”与一个姓朱家的人家谈妥7万元女孩与姓朱的儿子结婚,第二天,女孩与姓朱的儿子办理了结婚登记,姓朱的家里将7万元彩礼钱交到“陈媒婆”手中,“陈媒婆”当场就拿了5000元给老徐,又给了其7500元。女孩的彩礼钱35000元也让“陈媒婆”带给她家里,其和“陈媒婆”拿了钱后当时就坐火车回家了。过了几天,罗媒人手上有个胖女人想嫁人,其就与罗媒人带了胖女人到贵溪找老徐,当时老徐叫上其一同到姓朱的家中看一个女孩,说那个女孩想要他介绍个男人。其看到那个女孩是吸烟的还喝酒,又自称是广东的,但其听口音是广西的,其感觉不是好人,就私下劝老徐不要管这事的情况。6、被害人黄某的陈述,证实通过石某、潘某1与徐某1的介绍下,将其儿子介绍给叫“曾运”的人,“曾运”在其家住了25天后就走了,其先后被骗走钱财70000余元的事实。7、被害人朱某1的陈述,证实其老婆黄某叫他带儿子朱某2去徐某1家相看一个叫“曾运”的妇女,因其儿子满意,其老婆黄某在双方办理了结婚登记后就付了钱给媒婆,但“曾运”在其家呆了二十天多天后就逃跑了的事实。8、被害人朱某2的陈述,证实其通过媒人的介绍与一个叫“曾运”的广西籍女子办理了结婚登记的事实。9、被告人唐某梅的供述,证实2014年下半年的一天,相邻村的石某(喊名“陈媒婆”)说广西罗城县的潘某1与贵溪的媒人很熟悉,告诉其说准备带其去贵溪诈骗,事成之后至少给其2.5万元,并将早已经准备好的假身份证及假户口本给其看并交待其按上面“曾运”的身份到贵溪去。之后其就跟着“陈媒婆”、老潘来到贵溪,老潘联系到贵溪的媒人,“陈媒婆”、老潘及贵溪的媒人与朱某2家谈妥7万元彩礼钱。在其与朱某2办理了结婚证时朱某2家一次性付清了7万元,因当时其没带银行卡,其就将其应得的3.5万元让“陈媒婆”一并带回去。其在朱某2家住了差不多半个月后,一个女孩找到其说要到贵溪来找个男人。其到火车站接到这女孩住在朱某2家,通过几天的了解,其知道这女孩也是办理了假身份证及假户口来诈骗的,真名叫韦某,冒用的名字叫张丽玲。朱某2的同学与张丽玲自己谈好了40000元的彩礼钱,在他俩办理结婚证的当天,朱某2同学的家人才告诉其与贵溪媒人并称过两天给每人2000元媒钱,第二天张丽玲就逃跑了的经过。10、广西来宾市公安局良塘派出所出具的证明,证实曾运于2012年7月4日因与其老公黄邦福吵架,将黄邦福捅死后被当场抓获,后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现在广西南宁女子监狱服刑的情况。11、五华县公安局大田派出所出具的情况说明,证实其辖区张丽玲因证件丢失补办身份证的情况。12、辨认笔录,证实对被告人唐某梅等人的辩认情况。13、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身份证复印件、户口复印件,证实唐某梅冒充曾运与朱某2办理结婚登记、韦某冒充张丽玲与吴某办理结婚登记的事实。14、宾阳县公安局城北派出所出具的抓获经过、贵溪市公安局出具的归案情况说明书,证实被告人唐某梅于2015年6月13日被抓获归案的经过。15、南宁市第一看守所出具的临时羁押证明书,证实唐某梅于2015年6月14日至2015年6月29日被临时羁押在南宁市第一看守所的情况。16、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2010)港北刑初字第419号刑事判决书及释放证明书,证实被告人唐某梅曾因犯诈骗罪于2011年3月23日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2014年3月14日刑满释放的情况。17、领条,证实2015年1月13日,朱某2在贵溪市公安局领到潘某1退回的7500元的情况。18、其他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实本案案件的来源;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证实唐某梅案发时已达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证人能某且有犯罪前科的事实;以上证据均能相互印证,并经庭审质证,予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梅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唐某梅辩称其冒充她人名字与被害人办理结婚证并没有想骗钱的辩解意见与本案查明的事实相悖,本院不予采信。被告人唐某梅在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系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唐某梅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6月14日起至2021年6月13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西省鹰潭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项 艳人民陪审员 汪安娜人民陪审员 XX成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王 玲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