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黔0330民初887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7-25
案件名称
杨金华诉被告石宝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习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习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金华,石宝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贵州省习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黔0330民初887号原告:杨金华,贵州省习水县人,住本县。被告:石宝,出生年月不详,重庆市綦江区人。本院在审理原告杨金华诉被告石宝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经双方当事人协商,被告石宝已支付差欠原告的劳动报酬,原告杨金华于2016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行为,系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金华撤诉。本案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5.00元,由原告杨金华负担。审判员 向江波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任雪敏 关注微信公众号“”